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况有哪些情形-北京力恒富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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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人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有,董事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董事有禁止任职的经济犯罪。

对其他公司的破产、倒闭等负有个人责任。
以及有到期未清偿的、较大数额的债务等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引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如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