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北京力恒富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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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引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这些情形不得担任董监高:1、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法人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负有个人责任的并且未逾三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如下: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因贪污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这些情形不得担任董监高1、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引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不得担任董监高情形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法人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负有个人责任的并且未逾三年。
其他!
引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不得担任董监高的五种情形如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