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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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担任公司监事的是哪些人-北京力恒富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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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担任公司监事的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被判处刑罚。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高管,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未逾三年?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引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因贪污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3、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引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规定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兼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违反前款规定的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兼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人!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