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北京力恒富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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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五种情形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该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不仅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任何一个公司要想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赢得一席之地,都必须依靠集体团队的力量,而不能仅仅靠某一个人的能力!

公司在做出重大决策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必要的时候还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个人决策失误给公司带来的灭顶之灾,也可以防止个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